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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考试 防弊制度

时间:2014-04-28 16:39来源:未知 作者:李美霞 点击:
提起南京国民政府,很多人想到的都是腐败,在考试方面更是如此, 舞弊成风。其实同每一个政权一样, 南京国民政府为得到长久的政权,在选拔人才的考试制度上,也是尽可能地做到平等公平,于是制定了一套考试防弊措施,主要有设立典试制度, 监试制度,闱试制
自古以来,只要有考试,就可能有舞弊,尤其是具有竞争性的选拔性考试。古代科举制以平等公正为特征,但这种平等公正也是以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和组织参与者的个人品行为基础的。在“学而优则仕”的诱惑下,不可避免的会有人去冒险,不惜违规犯禁,采用种种作弊手段以求取功名。尽管各朝历代都采取了严格的防弊措施,但仍阻挡不了冒险者的舞弊之路。到了清末,清王朝在内忧外患的打击下统治愈加腐败,科场舞弊也越演越烈, 出现了1858 年的戊午科场案,1893 年的浙江科场舞弊案等大案。科举制废除后由于政治环境的因素,考选制度很长时间形同虚设,防弊更无从谈起了。1930 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考试院,颁行了一道道整肃考规的禁令,制定了一系列从报名至考选全程的严密规程,采取了一整套防止舞弊的法规措施,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考试防弊制度。
1 创立典试制度
为防止考试时考选委员会委员丧失公平原则,暗箱操作,考试院实行了典试制度,即将考务与政务分开,考试院下设的考选委员会只是平时的考试行政机关, 到举行考试时,要临时组织典试委员会, 委员长和委员都由国民政府明令派充,他们接到命令后立即入闱,不得借故拖延。
考试院制定的《典试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典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掌理拟题、阅卷、面试及成绩审查事宜。”在1935 年7 月修订的《典试法》中规定更为详尽, 执掌的任务主要为“考试日程之排定”, “命题标准,及评阅标准之决定”,“‘拟题, 及阅卷之分配”,“应考人各试成绩之审查决定”,“弥封姓名册之开拆,及对号”,“及格人员之榜式”,及“其它应行讨论事项”。典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典试委员长一人,典试委员三人至十五人组织之”。根据规定,典试委员工作时根据具体的需要又分为几个科,统一由秘书处来管理,各科必须“一于试期前一个月成立”, 执掌具体文书的“撰拟,缮校,及收发”、“典守印信”、“会议记录”、“布置会场”、“缮印试题”、“试卷之弥封,收发,及保管”、“监场及核对照片”、“分数之登记,及核算”、“会计庶务”以及其它各类事项。其职责是排定考试日程,拟定试题,确定评卷标准,组织评卷,审定成绩,公布及格者名单等。典试委员会从成立之日到发榜公布考试及格人员完成典试任务期间,必须处于封闭隔离状态,不得与外人接触。典试委员会委员不是固定的,每次考试前临时决定,这就为考选人员营私舞弊增添了一些障碍。
2 设立监试制度
依照考试院的基本大法《考试法》规定,“考试院举行考试时,由监察院派员监试。”为保障监试工作顺利进行,1930 年11 月25 日国民政府公布《监试法》,规定凡举行普通考试或高等考试时,考试院应咨请监察院派监察委员或监察使担任监视委员,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监督。首先,监试委员有权对负责考试的典试委员和试务人员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其在命题、阅卷方面的行为是否有违法现象,如泄题、徇私、弄虚作假等;其次,监试委员有权对试务处进行监视,如监督资格的审查、试题的缮印、弥封的制作、监场的执行、成绩的核算和榜单的缮校等。《监试法》规定,监试人员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必须上报监察院处理,如不及时上报,酿成了严重后果,则按读职罪处理。考试完毕后,监试委员应将监试情形呈报监察院。很多资料显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试是非常严格的,有人回忆道:“考试试场防范很严,监试委员一人高坐台上,鹰瞬虎视。每一试场有监考四人,来往穿梭,如防盗贼。”首届高等考试正遇到长江发水灾,考试场内积水很深,但监视委员仍然坚守岗位。监试委员于范亭掌管闱门钥匙,随身携带,“铁面无私,同人皆有坐水牢之感。”可以看出考试院对于考试中监试制度严肃认真的态度。1933 年,修正后的《监试法》对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和特种考试的监试委员的派定,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凡举行考试(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 时,由考试院咨请监察院就监察委员或监察使中提请国民政府派监试委员;但举行特种考试时,得由考试院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3 实行闱试制
闱试制,也叫入闱扃门制,即典试委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考试前半个月内“入闱”,就是进入考场。他们在考试期间禁止外出,禁止与外界通信联络,直到考试结束、名单公布后,方得“自由”。这是考试院为防止考试院工作人员舞弊,借鉴科举制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1931 年的第一届高等考试就是实行的这种制度。入闱后,典试、襄试、监试人员的饮食起居都在闱内,任何公司电函禁止接触,甚至连医护人员、厨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深避闱内,警卫人员日夜巡逻,这样的囚禁生活至少在一个月以上。到1933 年第二届高等文官考试时改成了“半闱”制,即入闱人员在锁闲期间可回家三次,再后来后又明文规定废止了这种制度。可以说这种制度在前几届考试中对于严肃考纪,保持考试院的良好声誉起了较大的作用,有两件事情可以说明这种制度的作用及考试院执行此制度时的认真。第一届高等考试时,国民政府文官处秘书谢健作为典试委员进入闱场后,过了几天, 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发来训令,称因政务纷繁,令谢健即行返回文官处。监试委员于洪起提出抵制,认为国民政府训令违背《典试程序》第四条,谢健只有在考试事项完毕后才能离开试场。国民政府只得撤回训令,由文官处通知谢健继续任其典试委员职务。更值得称赞的是,襄试委员于能模的夫人是法国人,以为丈夫一个月不见,误有外遇,清求法使馆协助交涉。典试委员会拒绝批准于能模出闱,只准许夫妻一人门内门外互相对望相见。
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这些防弊制度来看,此写制度可谓严苛至极,从报名到考选都有一套严密的规程,对考场舞弊者严惩不贷。考试院院长戴季陶一再强调,分数面前一律平等,规定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在考试时考试院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按照章程办事。据有些人回忆,当时许多达官阔人的公子小姐们,也想参加高等考试,来获取功名。如考试院副院长钮永建的女儿也参加了高考,但连试皆败,名落孙山。由此可见,但从防弊措施及实施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是有一定成效的,对现代文官制度乃至整个教育考试史的发展都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 《典试委员会组织法》,杨学为总主 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七卷民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第332 页。
[2] 《典试法》,《考铨法规集》,1934 年, 第73-75 页。
[3] 《考试法》,《考试院月报》,1930 年 第1 期,“法规”第14 页。
[4] 《监试法》,《考试院月报》,1930 年 第12 期,“法规”第8 页。
[5] 汪振国:《国民党的文官制度与文官考试》,《江苏文史资料》(24 辑),第32 页。
[6] 谢健:《谢铸陈回忆录》,( 台湾) 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73 年,第82 页。
[7] 《修正监试法》,考试院秘书处: 《增订考试院法规汇刊》,考试院, 1934 年,第121 页。
[8] 徐矛:《戴季陶与考试院》,《民国春秋》,1993 年第6 期,第9 页。
[9] 谢健:《谢铸陈回忆录》,(台湾) 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73 年,第80-81 页。 (责任编辑:铅笔画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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